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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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利息70889.7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利率11.310458‰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2020年7月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 四、被告***、***、***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4772元,由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6元,被告***、***、***、***负担4746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