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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国际中心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国际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30,425.9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36,350.58元和逾期利息30,624.02元;

二、被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国际中心支行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366,776.51元为基数,按《信贷融资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方式计算);

三、被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国际中心支行律师费损失32,818元;

四、若被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国际中心支行可与被告***、***协议,以登记于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富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对被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2.17元,由被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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