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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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入股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6%利率计付至投资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21元,由原告***负担1214元,被告***负担3807元,限随上述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