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湘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193470元,合计513470元。(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原告***负担2134.21元,由被告***负担814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