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婺源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婺源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售房款2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56元,减半收取计3478元,由原告***负担478元,被告婺源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