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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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名俊豪商贸有限公司 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名俊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RIVERSTONE(瑞弗史东)品牌联营合同书》; 二、被告河南名俊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结算款人民币653029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河南名俊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被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400725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此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87元,由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8元,由被告河南名俊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879元。 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河南名俊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