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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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门面租金29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已预交,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