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福运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执4346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0103执4346号案件的执行。”变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9)皖01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