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864.3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利息为3441.8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786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393.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