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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临建设施予以拆除,并且平整土地,其标准应达到绥电家属区分离移交改造标准(具体为场内2602.88平方米范围内临建设施,东以医院为起点西至邮局,长度58.1米;南至9#楼东侧停车场为起点北至厂界围墙,长度44.8米。以标高平均下降200毫米的标准平整土地;

二、反诉被告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反诉原告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前筹备公司,施工费167500.00元及远地工程费379200.00元,计546700.00元。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反诉费2318.00元,由被告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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