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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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44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6541.59元、营养费9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5263.72元、营养费21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负担27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