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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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合理支出3000元,以上共计28000元; 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后续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金额为准),由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