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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款489798.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305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诉案件受理费221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93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9976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