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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医疗费2751.73元、误工费35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309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0元、财产损失6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鉴定费435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负担47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