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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签订的坐落于泉州市洛江区标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计19535020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款对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泉州市洛江区标段在建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5621.88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7340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