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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