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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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金口贡酒业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F×××××的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F×××××、皖F×××××的车两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在扣押期间内,由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负责保管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于上述财产被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处理。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