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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2942588.79元(算至2020年4月27日)及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银川特地绿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特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新秦中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夏银川特地绿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特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新秦中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98元,减半收取计406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银川特地绿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特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新秦中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和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