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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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众艺鞋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锦舟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厂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8日解除。 二、被告田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租赁厂房,并恢复租赁厂房原状。 三、原告江西省众艺鞋业有限公司没收被告田琦已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田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众艺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93977.78元;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2116.1元(自2018年8月20日始至2020年3月19日止);承担租赁厂房实际占用使用费347998.3元(使用费以953.42元/日计算,自2019年8月9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之后使用费按953元/日计算至租赁厂房恢复原状之日为止);承担物业费22780元(自2018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合计人民币486872.18元。 五、驳回原告江西省众艺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田琦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34.9元,其中6765.68元由原告江西省众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769.22元由被告田琦负担;反诉受理费11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田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