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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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维修费8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和后续治疗费6000元,计678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医疗费322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护理费864.36元、误工费4500元和交通费300元,计5664.36元; 五、被告***支付被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垫付的医疗费6785.12元(10005.12元-322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垫付的鉴定费2300元的70%,计1610元; 七、被告***不承担本案赔偿义务。 上述各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95元,原告***负担620元,被告***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