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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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星澜诚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西安俊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西安俊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俊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星澜诚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30000元。 二、若被告西安俊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被告西安俊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西安俊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西安俊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