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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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 日照大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青岛正都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正都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1116411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5日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被告青岛正都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原告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都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驳回原告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882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青岛正都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2700元,由原告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3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