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宝汇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岛宝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诸城市正旺机械配件厂支付货款5488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5488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元,公告费750元,由青岛宝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