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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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收利息;2017年4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94077.67元); 二、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南区滨房权证滨海字第××号、第××号房屋、滨国用2010第035号土地在抵押权设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50元,由被告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39550元。 |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