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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96元,由被告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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