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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3800000元及利息676102.03元。 二、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服务费损失280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对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编号03827587000459854197《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项下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227706.25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对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编号苏L3-2-2017-0002《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编号273246216E15120305)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被告镇江大洋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应于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扬中市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被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662元,由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镇江大洋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