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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1597.28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从上述赔偿款代为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8元,由***负担381元,人民保险公司负担1169元,大地保险公司负担1358元。 上述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汇入***中国工商银行62×××55账户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汇入***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137955.2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汇入***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121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