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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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返还尚欠本金451,149.3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4月7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11,497.75元;从2020年4月8日起的罚息,以451,149.32元为基数,根据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3%后上浮50%确定罚息利率,并支付罚息至全部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号房屋(监证:×××××、×××××)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3元、保全费2,833元,两项合计7,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