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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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然之家玉泉营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苏州大卫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苏州大卫木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签订的《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苏州大卫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货款10000元; 三、苏州大卫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0000元; 四、北京居然之家玉泉营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对苏州大卫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8元、鉴定费13000元,由苏州大卫木业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玉泉营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