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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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62169.95元,支付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55511.83元、罚息992.19元,合计818673.97元,并承担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64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30809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城南六路五幢1单元13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30001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1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鉴定费55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