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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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价值限定为344062.71元。 二、冻结申请人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号福田牌中型专项作业车的产权产籍。 其中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银行账户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