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军西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宁波远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同利型钢造船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6905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3107元,由原告***负担209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1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