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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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