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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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南京贵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119751.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28.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鉴定费用3060元,合计4066元,由原告***负担38.03元,被告中银保险常州公司负担4027元,被告***负担0.9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先行退还,被告中银保险常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