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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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LZL201708393),该份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徐工广联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海南永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和保险费共计101250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永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2元,由原告海南永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682元,被告江苏徐工广联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