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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享有票号为30800053/96599135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 二、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的票据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