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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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金诚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支付原告兰州金诚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6200元,承担利息11628.6元(截止至2020年5月8日),合计147828.6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向原告兰州金诚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此欠款自2020年5月9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136200元,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兰州金诚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金诚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689元,由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承担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