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坤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坤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0709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付款损失共计137390.43元;逾期付款损失以1907096.8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山东坤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36元,由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