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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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8027.4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3860.1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负担1233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