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永亮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峨眉山市永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892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