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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灯塔市鼎运达汽车综合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滕州五洲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山路支行
滕州通达轮胎翻新有限公司
滕州中鲁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滕州五洲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对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第三人滕州通达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9,456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47元、执行费、迟延履行责任等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对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第三人滕州通达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9,456元及案件受理费5,471元、执行费、迟延履行责任等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滕州五洲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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