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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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7.25‰计算;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 二、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金湖县中央公园5幢1单元202室房产以拍卖或者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2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