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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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45422.51元和利息损失(计至2019年3月5日止利息为26260.52元,自2019年3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61833.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