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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340119.76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1月8日22576.74元,自2019年1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358927.2元(借款本金340119.76元+逾期利息18807.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3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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