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340119.76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1月8日22576.74元,自2019年1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358927.2元(借款本金340119.76元+逾期利息18807.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3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