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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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达甘贸易有限公司 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8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608230元; 三、上诉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二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82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