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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
扬州米亚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7839号之一

原告:扬州米亚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明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米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原告扬州米亚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扬州米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扬州米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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