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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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成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70000元、利息(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为85120元,此后以16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8%的标准、以77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福建成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由被告***、***、福建成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7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8-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