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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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广东省江门外经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江门市外经贸易进出口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江门市外经贸易进出口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截至2005年5月21日的借款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共1031657.9元及自2005年5月22日之后的罚息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2005年5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970000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本金产生变化,则以实欠本金计算,罚息不再计算复利); 二、被告广东省江门外经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重新计算为26552.17元,减半收取13276.09元(四舍五入),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广东江门市外经贸易进出口公司负担13176.09元,并由被告广东省江门外经发展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等。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