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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广东济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东顺安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合计共93935.2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717.74元。 三、限被告***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580.14元,被告***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89.53(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00元,原告***自行承担289.53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