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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二、三项; 三、湛江市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湛江市金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湛江市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一审法院不作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湛江市金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湛江市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